僱傭合約I.D.407及僱傭法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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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懷孕
外傭與香港婦女員工一樣享有相關的產假。
相關法例
根據本港現行法例,有關婦女員工的生活保障,而又適用於外傭的包括如下 :
※ 如外傭在所預定的產假開始前 , 按合約為僱主服務的時間少於40星期 ,則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無薪產假 (Maternity Leave without Pay)。
※ 如外傭在所預定的產假開始前,按合約為僱主服務40個星期或以上,只要給予僱主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 便可享有連續10星期有薪產假 (Maternity Leave with Pay)。
※ 產假期限為預計分娩日期前四個星期及確實分娩日期後六個星期。
※ 僱主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外傭。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外傭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如外傭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 懷孕外傭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
這裡值得注意的是 :
※ 如僱員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個星期。
※ 另外,僱主又需要注意若他不發放產假、產假薪酬 (正常工資的五分四) 或 僱員因檢驗而缺勤的疾病津貼 (相等於正常工資的三分二),僱主最高可被罰五萬元。
※ 如符合下列條件,男性外傭可就其配偶 / 伴侶每次分娩享有 3 天有薪侍產假, 侍產假薪酬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的 五分之四 :
1. 為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
2. 已按法例的規 定通知僱主;
3. 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 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以及
4. 在限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
※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其中有關生育保障,最引起爭議的一條,是禁止僱主要求懷孕僱員處理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若懷孕外傭向僱主提交有效證明書,傭工可要求僱主在通知後14天停止任何經常性之粗重及有害產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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