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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約I.D.407及僱傭法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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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傭工
若外傭於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因事故受阻而未能即時離港,僱主方面實不用擔心,因為這不是僱主的責任。
首先當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時,僱主必須通知入境事務處及給予外傭有效之離港機票返回原居地,即僱傭合約第7項。
若僱主已通知了入境處,外傭入境簽證的性質隨之轉變,外傭會以旅客的身份留港,而監督外傭的責任便由警方及入境事務處負責。
外傭未能即時離港的原因大概如下 :
※ 外傭在港牽涉入勞資糾紛中;
※ 以遊客身份申請延期逗留;
※ 外傭擅自過期居留;
※ 外傭離境去了中國如深圳等地方,便可以申請十四天延期留港的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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