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I.D.407及僱傭法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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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工工資及扣除工資
傭工的工資
由2017年09月30日起香港外傭最低工資不應少於港幣$4,410。除非僱主和僱員另有協定,否則工資期是以一個月計算。
勞工處及入境處規定之外傭最低工資要求是不分國籍的,即無論是菲傭、印傭、泰傭,斯里蘭卡或其他國藉的外傭,最低工資亦不能少於港幣4,410,否則可能被入境處以「提供虛假資料訛騙入境處」之罪名起訴。
僱主需在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支付工資與傭工。
僱主須把工資存入傭工的銀行戶口或以現金支付工資,並預備工資收據。家傭須在收據上簽署確認收到該筆款項。
在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台約時,僱主必須在七日內支付家庭傭工應得的工資和其他款項。
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花紅或「雙糧」予家傭。
扣除工資
僱主不得從家庭傭工的工資中扣除任何款項,但遇上下列情形則屬例外 :
※ 因缺勤而扣除工資,但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與缺勤時間成正比例的數額;
※ 因損壞或遺失僱主的物品,設備或財物而扣除工資,但每次扣除數額不得超過三百元。例如:僱主潘太的外傭Adela在清潔時弄破了新購買回來的窗簾,原來價值是$700的,但潘太最多只扣除Adela$300工資作為賠償。僱主亦可酌情扣除,結果潘太只可扣除$100,作為提醒她要盡量小心的警誡。此外,用這理由扣除工資,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間內所獲支付工資的四份之一;
※ 因僱主曾預支工資給傭工而按數扣除,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間內所獲支付工資的四分一。僱主如欲預支工資或貸予傭工款項,最好要求傭工簽署收據,以避免日後出現爭拗。如僱主非法扣除傭工的工資,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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