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I.D.407及僱傭法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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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及範圍
根據I.D.407第4條(a)及(b)(英文)規定,外傭只能從事家務工作,而家務工作的服務對象亦只限於僱主及僱主已向入境處申報的家庭成員,一般來說這些家庭成員必須與僱主居住在合約上申報的住址。而傭工亦有權拒絕在其他工作地點從事家務或非家務之工作,如到僱主的店舖清潔打掃等。
至於家務工作的範圍,現時僱傭條例並沒有特別詳加說明,如教導小孩家課是否屬於家務範圍,又或者替老年人按摩是否可納入家務範圍;但一般的理解家務工作包括洗熨、煮食、清潔家居、照顧小孩、打理花園或寵物等。
事實上,「家務」的定義似乎存在一些灰色地帶,例如之前所述的例子:替小孩子補習是否屬於家務的一種? 假若僱主要求外傭在其工作地點,如僱主開設之店舖中替她照顧小孩可不可以呢?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很難一概而論,僱主或外傭遇到上述的問題應與勞工處勞資關係組聯絡。因為,原則上在店舖內照顧小孩子亦算是家務的一種。但若外傭長期在店舖內替僱主照顧孩子,則違反了僱傭合約I.D.407中外傭應於僱主的住所內擔任家務助理的條文。
另外,有關替僱主或老人按摩的問題,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外傭是有權拒絕僱主的要求,因為這不是她的工作範圍。倘若僱主強迫外傭替他按摩的話,又或外傭因不服從命令而遭解僱,外傭是有權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申訴及尋求協助的。另一方面,近年來入境處銳意打擊聘用非法家庭傭工的人士,更將最高刑罰提高至入獄 2 年及罰款 5 萬元 (注意: 協助和教唆人士同罪),僱主應避免因小失大。
此外由2017年1月1日開始,外傭的標準僱傭合約加入一項清潔外窗的新條款,保障外傭的職業安全。
新增的條款訂明,當僱主要求傭工清潔窗戶向外的一面(外窗),而該窗戶並非位處地面、毗鄰可合理地供傭工安全工作的露台或走廊,則必須符合以下安全措施方可進行清潔外窗 :
※ 被清潔的窗戶須已安裝窗花,而該窗花須鎖上或被固定,以防止窗花被開啟;及
※ 傭工除了手臂外,身體其他部分不得伸出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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