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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假期

外籍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國家享有的外傭假期 : 根據I.D.407標準僱傭合約第 6 條款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可以享有不少於七天的外傭假期,返回原居國家,一般適用於續約或在港約滿轉換僱主類別的外籍家庭傭工情況下。

假期目的 :

※ 是希望外籍家庭傭工有機會回鄉探望離別已久的家人。
 
另外,外籍家庭傭工享有一般假期包括 : 年假、法定假日及休息日。

外傭假期-年假

按照勞工法例規定,如外籍家庭傭工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數目由7天至14天不等,按傭工的年資計算。

服務年期    每年有薪年假日數
1年    7日
2年    7日
3年    8日
4年    9日
5年    10日
6年    11日
7年    12日
8年    13日
9年或以上    14日
 
年假需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享用,而日期應由僱主與傭工商議協定。

如因任何原因終止僱傭契約,例如辭職,但不包括因犯錯而遭即時解僱(Summary Dismissal),而傭工已工作超過3個月但是不足12個月,則傭工應獲發代替所得年假的款項,款項按比例計算。

舉例來說,若傭工只工作了四個月,便遭即時解僱,其年假計算方法如下 :

( 120天/365天 )x7天年假 = 2.3天有薪假期

( 月薪$4,410*12月/365天 ) x2.3天 = $333.5 ─ 代替有薪假期之款項。

外傭假期-法定假期

傭工每年可享有十二日法定假期如下 :

※ 西曆一月一日元旦; 
※ 農曆年初一; 
※ 農曆年初二; 
※ 農曆年初三; 
※ 清明節; 
※ 勞動節;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中秋節翌日; 
※ 國慶日; 
※ 重陽節; 
※ 聖誕節 *(僱主可選擇聖誕節或冬至為法定假期);

* 復活節、聖誕節翌日等公眾假期並非傭工應享有的法定假期,但由於部份菲傭為天主教徒,如傭工要求,僱主可與傭工另外調配假期,傭工如在法定假日之前已為僱主連續服務滿三個月,便可領取該假日的工資。

若僱主沒有給法定假期予外傭, 或如有需要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須在原定假日之前或之後 60 天內 ,安排 「另定假日」作為補假。 如果法定假日適逢是外傭的休息日,僱主必須在 休息日翌日補假給傭工。並且不可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即所謂的「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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